本標準在原有《工業“三廢”排放試行標準》(GBJ4-73)廢氣部分和有關其它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制定。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準有一定的繼承關系,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。
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
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,控制水污染,保護江河、湖泊、江河、渠道、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書水質的良好狀態
本標準生產工藝規定了造紙工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,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水污染物排放量。